(五)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強令——強迫。
2.刑事責任——應當依照《會計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處罰。
3.行政責任——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1)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六)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1.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刑事責任
情節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根據《刑法》規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行政責任
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1)恢復其名譽。向遭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賠禮道歉,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恢復原有職位、級別。會計人員受到打擊報復,被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的,應當在征得會計人員同意的前提下,恢復其工作;被撤職的,應當恢復其原有職務;被降級的應當恢復其原有級別。
(七)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1)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2)泄露國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
2.行政責任
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
(八)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法律責任——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除了《會計法》以外,其他法律對相關單位的會計工作也做出了相應的規范,并賦予稅務、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對有關會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相關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職權。
1.有關法律對違法會計行為及其處罰的規定(簡單看看)
(1)根據《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2)根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3)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復制、封存記錄等資料;凍結資金;責令改正;罰款;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4)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檢查保險公司。
(5)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
2.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對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其他對會計違法行為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對尚不構成犯罪的會計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法定職權做出相應處罰。但是,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本節重點把握:
1.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違反會計法律制度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哪些
3.其他會計違法行為主要指那些(偽造、變造……)
4.第三點中的這些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重點掌握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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