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稅法的構成要素(教材P164-166)
稅法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罰則、附則等項目。
(一)總則。主要包括立法依據、立法目的、適用原則等。
(二)納稅義務人。即納稅主體,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
(三)征稅對象。即納稅客體,主要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納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或行為。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就是應稅所得,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就是商品或勞務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增值額。
(四)稅目。是各個稅種所規定的具體征稅項目。它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比如,消費稅具體規定了煙、酒等l0多個稅目。
(五)稅率。是對征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額度。稅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也是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志。我國現行的稅率主要有:
1.比例稅率。我國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等采用的是比例稅率。
2.超額累進稅率。目前采用這種稅率的有個人所得稅。
3.定額稅率。目前采用定額稅率的有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
如資源稅中原油8—30元/噸。
4.超率累進稅率。目前,采用這種稅率的是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與扣除項目比率50%、100%、200%)
(六)納稅環節。主要指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在從生產到消費的流轉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
(七)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的期限。
(八)納稅地點。主要是指根據各個稅種納稅對象的納稅環節和有利于對稅款的源泉控制而規定的納稅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具體納稅地點。
(九)減稅免稅。主要是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采取減少征稅或者免予征稅的特殊規定。
(十)罰則。主要是指對納稅人違反稅法的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
(十一)附則。附則一般都規定與該法緊密相關的內容。比如該法的解釋權、生效時間等。
四、稅法的分類 (教材P166-167)
(一)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基本法和稅收普通法。
稅收基本法是稅法體系的主體和核心,在稅法體系中起著稅收母法的作用。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統一的稅收基本法。稅收普通法是根據稅收基本法的原則,對稅收基本法規定的事項分別立法實施的法律。如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確定稅種立法,具體規定各稅種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就屬于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是指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納稅程序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就屬于稅收程序法。
(三)按照稅法征收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四種:
1.對流轉額課稅的稅法。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這類稅法的特點是與商品生產、流通、消費有密切聯系。
2.對所得額課稅的稅法。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3.對財產、行為課稅的稅法。主要是對財產的價值或某種行為課稅。包括房產稅、印花稅等。
4.對自然資源課稅的稅法。主要是為保護和合理使用國家自然資源而課征的稅。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種均屬于資源課稅的范疇。
(四)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
(五)按照稅收收入歸屬和征收管轄權限的不同,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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