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開具證明----主管(所在地)稅務機關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原則,核發《外管證》,有效期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3.報驗登記---營業地稅務機關
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4.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5.《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繳銷《外管證》。
(五)稅務登記證的作用和管理
1.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稅務登記證管理---15天
(1)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2)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同時,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例題·單選題】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 )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A.15 日
B.30 日
C.60 日
D.45日
『正確答案』A
(六)非正常戶處理
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3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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