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薄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力會計報告的行政責任
(1)通報
(2)罰款
可以對單位并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
3.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刑事責任
(1)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相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并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金。
(3)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三)隱藏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隱藏、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50萬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四)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會計賬薄,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會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六)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被檢舉人個人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八)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行為的處罰
《會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1.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應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時,由某一個法律規定的處罰機關依據該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罰。
2.如果某一個處罰機關已經違法行為人給予了罰款處罰,其他機關不得再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給予罰款處罰。
三、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編制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及接受外部監督中發生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四)違反規定,要求企業向其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有關數據的法律責任
(五)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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