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種類:
主管會計工作的機構(財政部門);
業務主管部門的會計機構(縱向)
單位的會計機構
二、會計機構的設置
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
1、設置獨立的會計機構(會計機構負責人)
2、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3、不具備條件的,就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代理記賬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大中型企業和具備一定規模的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都應獨立設置會計機構。
三、代理記賬
1、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實行監督檢查
2、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教材p80
①會計核算。(注意審核原始憑證)
②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注意簽章)
③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④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人的義務:①“原始憑證”②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4、代理記賬機構的義務:
四、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獨立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非獨立機構負責人
是單位的中層
任職資格:特別注意《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關于“專業技術資格”、“主管工作經歷”
五、總會計師:
1、“國有的”“國有資產占控制的”“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大、中”(特別注意沒有小型)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2、總會計師的屬于單位高層,單位領導成員,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
3、任職條件:特別注意“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
4、職責:教材p85-86
兩部分:“負責組織”(注意“負責本單位財務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組織對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協助參與”(注意協助參與的商品價格和工資獎金方案的確定)
5、權限:
注意3、4、5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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