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三位體的會計監督體系,包括單位內部監督、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和以政府財政部門為主體的政府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一個單位為了保護其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要求,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風險等目的,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制度和方法。這是單位內部為保證會計秩序、防止有關部門人員故意違法、預防單位內部管理失控的重要會計監督制度,其本質是一種內部控制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內容和要求作出原則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項:一是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二是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三是進行財產清查;四是對會計資料進行內部審計。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工作規范》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試行)》的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盡管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但內部會計監督不僅僅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事情,單位負責人應當積極支持、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行使會計監督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三)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內容十分廣泛,涉及人、財、物等諸多方面,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應當明確其決策和執行程序,并體現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要求。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四)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1.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在許多情況下,是通過單位內部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業務過程中進行的。由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會計業務及相關法規、制度有比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對會計事項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較清楚,單位內部的其他人員是不可能具有他們這種先天的優勢的。因此,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業務過程中嚴格把關,對會計業務實行監督,可以有效地防范違法會計行為的發生,這也是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得以具體落實的重要措施。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會計資料是會計工作的最終產品,會計對自己工作的結果實施有效的控制和監督,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單位的財產物資及其財產物資的貨幣表現,是會計工作的對象。保證單位內部的賬實、賬款、賬賬與賬表相符,是法律、單位內豁負責人對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強物資管理的重要措施。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有權實施監督。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財政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執法主體,是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實施主體。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旅游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它監督李代桃僵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它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這些規定,明確地表明:在對單位會計監督過程中,除了財政部門以外,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對相關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的監督檢查也屬于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范疇。倡,其它政府部門對單位會計實施監督的過程中,必須在法定的職責范圍內進行,而且避免重復查賬。
(三)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
根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依法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1.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具體包括: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已經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所設置的會計賬簿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各單位是否存在賬外賬的違法行為等。
2.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具體包括:各單位對所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各單位的會計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是否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相符,是否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各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等。
3.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具體包括:各單位會計核算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所采用的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記錄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支出、費用、成本、利潤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各單位會計檔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具體包括:各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取得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管理;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是否符合條件等。
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二)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并接受委托從事審計和會計咨詢、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注冊會計師依法承辦如下兩方面的業務:
1.審計業務,具體包括:(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承辦會計咨詢、服務業務,主要包括: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提供會計、管理咨詢;代理納稅申報,提供稅務咨詢;代理、申請工商登記,擬訂合同、章程和其他業務文件;
辦理投資評價、資產評估和項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關業務;培訓會計、審計和財務管理人員;其他會計咨詢、服務。
為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質量,確實發揮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公平、公正、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增加了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規定,對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進行了規范。
1.委托單位應當如實地向注冊會計師提供相關的會計資料。
這是其法定的責任和義務,是保證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基礎。注冊會計師開展審計業務,是依據委托人提供的會計資料和相關情況,按照規定的審計規則、審計程序進行。
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完整的會計資料和相關信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業務就無法正常開展,出具的審計報告就不可能達到公開、公正的要求。
2.任何人不得干擾注冊會計師獨立開展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開展審計業務,有其規定的規則、程序和方法,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責任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要客觀、公正,不能受任何其他外界的干擾,任何與委托單位有關的部門和個人,都不得示意、脅迫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不當的審計報告。
3.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有監督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這一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對注冊會計師進行管理的職能和權限。各級財政部門對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負有管理和指導的責任,要加強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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