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是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機構,會計人員是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機構,配備數量和素質都相當的、具備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這是各單位做好會計工作,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設置會計機構問題作出的規定。
(一)根據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
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來決定,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繁簡情況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一個單位是否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一般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從有效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的角度看,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置會計機構;業務較多的行政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也應設置會計機構。而對那些規模很小的企業、業務和人員都不多的行政單位等,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將會計業務并入其他職能部門,或者委托代理記賬。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大、中型單位的經濟業務復雜多樣,在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設置上應考慮全面、合理、有效的原則,但是也不能忽視單位經濟業務的性質和財務收支的繁簡問題。有些單位的規模相對較小,但其經濟業務復雜多樣,財務收支頻繁,也要設置相應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3.經營管理的要求。經營管理上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設置要求是最基本的:如果沒有經營管理上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要求,也就不存在單位對會計的要求了。單位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目的,就是為了適應單位在經營管理上的需要。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單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要求與手工會計核算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數據的及時性、數據的準確性、數據的全面性比任何其他時候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要求都高。因此,如何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是單位會計設置中的重要課題。
(二)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主管人員是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它不同于通常所說的“會計主管”、“主管會計”、“主辦會計”。一個單位如何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主要應考慮單位的實際需要,不能使用“一刀切”的做法,要求完全統一標準。實際上,凡是設置了會計機構的單位,都配備了會計機構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應在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目的是強化責任制度,防止出現會計工作無人負責的局面。《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對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崗位設置的原則作了規定,如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會計崗位可以包括: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核算、總賬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
二、代理記賬
(一)代理記賬的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財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對代理記賬機構設置的條件、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代理記賬機構與委托人的關系、代理記賬人員應遵循的道德規則等作了具體的規定。
(二)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三)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委托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四)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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