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支付結算的方式有以下幾種:(1)支票;(2)銀行本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5)匯兌;(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證。支付結算是一種轉賬結算,是國民經濟活動中資金清算的中介。為了規范支付結算行為,保障支付結算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速資金周轉和商品流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主要包括:2003年4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于同年9月1日超實施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1995年5月1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的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修訂于1996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7年6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于同年8月1日起實施的《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1997年8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于同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1997年9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于同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支付結算辦法》和1999年1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于同年3月1日起實施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
支付結算工作的任務是根據經濟往來組織支付結算,準確、及時、安全地辦理支付結算,并按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管理支付結算,保障支付結算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一)支付結算的原則
支付結算的原則是指單位、個人和銀行在進行支付結算活動時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根據規定,支付結算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根據該原則,各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交易往來,產生支付結算行為時,結算當事人必須依照雙方約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內容依法承擔義務和行使權利,嚴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義務,特別是應當按照約定的付款金額和付款日期進行支付。結算雙方辦理款項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覺自愿、相互信用的基礎上。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根據該原則,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將款項支付給其指定的收款人;對存款人的資金,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由其自由支配。這一原則主要在于維護存款人對存款資金的所有權,保證其對資金支配的自主權。
3.銀行不墊款原則,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辦理結算當事人之間的款項劃撥,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這一原則主要在于劃清銀行資金與存款人資金的界限,保護銀行資金的所有權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單位和個人直接對自己的債權債務負責。
(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包括: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三、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和現金收付的重要依據,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因此,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必須做到標準化、規范化。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的,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進行書寫。舉例如下:
(1)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中文大寫金額要寫“零”字。例如,¥1409.50,應寫成人民幣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解。
(2)阿拉伯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間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例如,¥6007.14,應寫成人民幣陸仟零柒元壹肆分。
(3)阿拉伯數字萬位或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萬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例如,¥1680.32,應寫成人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零叁角貳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叁角貳分;又例如,¥107000.53,應寫成人民幣壹拾萬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壹拾萬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額數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元”后面應寫“零”字。例如,¥16409.02,應寫成人民幣壹萬陸仟肆佰零玖元零貳分;又例如,¥325.04,應寫成人民幣叁佰貳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入民幣符號“¥”。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要認真填寫,不得連寫分辨不清。
6.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例如,2月12日,應寫成零貳月壹拾貳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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