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稅務管理
稅務管理是指稅收征收管理機關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制度,加強稅收工作,協調征稅關系而開展的一項有目的的活動。稅務管理是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稅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礎性工作。
稅務管理主要包括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等方面的管理。
一、稅務登記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等。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稅務登記的作用在于掌握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稅源分布情況。從稅務登記開始,納稅人進入到稅務管理的視野,納稅人的身份及征納雙方的法律關系得到了確認。
(二)稅務登記范圍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依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例3—1]下崗女工王某開辦了一個商品經銷部,按規定享有一定期限的免稅優惠。她認為,既然免稅就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分析王某的觀點是否正確。
[解答]王某的觀點不正確。根據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
(三)稅務登記種類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停業、復業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注銷登記。
1.設立稅務登記。設立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依法成立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后,為確認其納稅人的身份,納入國家稅務管理體系而到稅務機關進行的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④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⑤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⑥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⑦上述條款之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①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④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②住所、經營地點;
③登記類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產經營方式;
⑥生產經營范圍;
⑦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生產經營期限;
⑨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⑩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稅務機關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后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