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始憑證處理的基本要求
1.處理基本環節:審核原始憑證——法定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
錯誤的更正:
(1)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2)記載內容有誤,應當由開局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3)金額錯誤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單位重開;
(4)開具單位應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三)編制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
1.記賬憑證編制必須以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為依據;
2.作為記賬憑證編制依據的必須是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
3.要素齊全、編號連續。
記賬憑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要素:(1)填制憑證的日期;(2)憑證的名稱和編號;(3)經濟業務摘要;(4)應記會計科目、方向及金額;(5)記賬符號;(6)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7)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印章。
4.一筆經濟業務需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應采用分數編號法。
5.“摘要”欄對經濟業務內容的說明,要文字簡練、準確。
6.會計分錄對應關系及金額正確。
7.除記賬憑證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并注明原始憑證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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