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一節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2.主體:銀行、單位、個人
3.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銀行
注意:這里說的銀行,包括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特征
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
2.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
3.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結算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二、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三)銀行不墊款。
三、支付結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匯票、本票、支票、信用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
四、支付結算的主要法律依據
我國關于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主要包括:《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票據法》、《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
五、辦理止付結算的具體要求(重點)
(一)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二)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三)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四)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正確寫法: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正)等。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舉例如下:
(1)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中文大寫金額要寫“零”字。
(2)阿拉伯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間可以只寫一個“零”字。
(3)阿拉伯數字萬位或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萬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
(4)阿拉伯金額數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元”后面應寫“零”字。
5.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要認真填寫,不得連寫分辨不清。
6.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應寫成零貳月壹拾貳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7.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重點)
本節重點把握:
1.支付結算的特征和原則;
2.辦理止付結算的具體要求。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