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財經法規概論(了解)
第一節 法的概念、分類及我國的法律體系
一、法的含義及特征
1.含義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反映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意志,規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地位、權利和義務,確認、維護和發展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規范系統。
2.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
(2)法是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
【例題1·判斷題】法是特定的國家機關按照特定的方式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因此并不是國家發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
【答案】√
【例題2·判斷題】法的強制性是以軍隊、警察、法庭、監獄作為后盾的。( )
【答案】√
二、法的本質及作用
1.本質
法的本質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反映一定社會階段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發展要求并上升為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
【例題3·判斷題】法的本質是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反映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發展要求并上升為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 )
【答案】√
2.作用
(1)法的作用概括起來的兩大方面
①法是實現統治階級意志和國家權力運行的具體手段和表現。
②法體現社會經濟基礎的現狀并反映社會經濟基礎的具體要求。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就產生什么性質的法律,而法律一旦產生就必然為其賴以產生的經濟基礎服務。
(2)我國社會主義法的職能和作用,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幾個方面。
三、法的分類
根據立法機關不同 |
廣義的法 |
除狹義的法外,還包括由國家政權機關制定的所有行為規則,如各種法令、命令、條例、決議、指示、規則、辦法、章程等。 |
狹義的法 |
由國家立法機關(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最高權力機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如《會計法》。 | |
根據法律效力、內容和制定的程序不同 |
根本法 |
憲法 |
普通法 |
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其法律地位與效力低于憲法,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憲法簡單。 | |
根據法的內容不同 |
實體法 |
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公司法等 |
程序法 |
指為保證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實現而制定的訴訟程序的法律,也叫訴訟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
【例題4·單選題】規定國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主要國家機關的構成和職權等問題的法是( )。
A.根本法 B.普通法 C.程序法 D.狹義的法
【答案】A
【例題5·單選題】根據法的內容不同來劃分,行政訴訟法屬于( )。
A.狹義的法 B.程序法 C.實體法 D.普通法
【答案】B
四、我國的法律體系
1.法律體系的特點:統一性、穩定性、程序性、開放性。
2.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七個門類、三個層次。
(1)七個門類: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法。
(2)三個層次:以憲法為統帥,法律為主干,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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