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的原則
(一)稅務機關是征稅的惟一行政主體的原則
(二)依法
(三)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攤派
(四)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
(五)開具完稅憑證
(六)上繳國庫
(七)稅款優先原則
1.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
3.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二、稅款征收方式
稅款征收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是全部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歸宿。
(1)查賬征收方式。
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
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生產規模較小、賬冊不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水平較低、產品零星、稅源分散的納稅人。
(3)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后征稅,并貼上完稅憑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從而據以征稅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查驗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對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稅率工業產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價格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征稅的一種方法。
(4)定期定額征收。
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這種方式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賬簿或暫緩建賬的小型納稅人。
(5)代扣代繳。
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
(6)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
(7)委托代征。
(8)其他征收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三、核定應納稅額
(一)核定稅額的方法及情況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二)核定稅額的方法
采用下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本節重點:
1.稅款優先原則?
2.8種征收方式及前4種適用范圍?
3.代扣代繳與代收代繳的區別?
4.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5.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6.核定應稅所得率的計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