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指國家稅務機關等主體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征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目前的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這些單位經稅務機關審定同意,可以進行自行申報納稅,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每年進行一到兩次納稅自查,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納稅情況進行納稅檢查,然后按照稅務機關檢查的結果,辦理退稅或補稅手續。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狀況在正常條件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和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人。
(三)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后征稅,并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并據以征稅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納稅人。
(四)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有關的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
(五)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六)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義務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七)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八)其他方式
五、稅務代理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稅法規定的代理范圍內,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各項稅務行為的總稱。它是社會中介服務的一部分。
(一)稅務代理的特點
1.中介性。稅務代理業是一個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行業,其業務的開展、經營管理都屬于社會中介服務的一部分,稅務代理機構與稅務機關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
2.法定性。稅務代理機構的設立法定、業務范圍法定、業務的開展法定。稅務代理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并受到法律的保護。
3.自愿性。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采取的一種辦稅方式,無論是稅務代理人還是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能強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代理,是否委托稅務代理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
4.公正性。稅務代理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必須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按照國家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的決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理稅務事宜,并要符合委托人的合法意愿,既不能損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損害國家的利益。稅務代理必須按照依法代理、自愿有償、客觀公正和嚴格管理的原則進行。
(二)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
稅務代理人是指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的機構和人員,即具有進行稅務代理的相關知識、經驗和能力,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經國家稅務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稱為稅務師,稅務師必須加入稅務代理機構才能從事稅務代理業務,一個稅務師只能加入一個稅務代理機構。
《稅務代理試行辦法》規定,稅務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從事下列范圍內的業務代理: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辦理發票領購手續;辦理納稅申報和扣繳稅款報告;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制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賬務;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等。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根據需要委托稅務代理人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稅務代理人不能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