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預算管理的職權
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權責結合的原則,《預算法》明確地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政府、各級財政部門和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職權。
表4-2 預算管理的職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
(l)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3)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
(l)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3)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4)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
(l)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 (3)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4)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5)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
各級財政部門的職權 |
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職權 |
(1)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 (2)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 (3)提出中央預備費動用方案; (4)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 (5)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職權 |
(1)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 (2)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3)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 (4)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5) 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 |
各部門、各單位的職權 |
各部門的職權 |
(1)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草案; (2)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 (3)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
各單位的職權 |
(1)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 (2)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 (3)安排預算支出; (4)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
【重點提示】注意掌握各級人大、各級財政部門和各部門、各單位在預算管理中職權的區別。此處容易考多選題或者單選題。
四、預算收入與預算支出
國家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一)預算收入
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1.中央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中央預算、地方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按照規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地方預算、中央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和中央按照規定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對同一稅種的收入,按照一定劃分標準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重點提示】注意中央預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按照規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地方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和中央按照規定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收入;
(二)預算支出
預算支出劃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
1.中央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財政承擔并列入中央預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和中央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地方財政承擔并列入地方預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和地方按照規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上級政府不得在預算之外調用下級政府預算的資金,下級政府不得擠占或者截留屬于上級政府預算的資金。
【重點提示】注意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而不是批準,此處容易考判斷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