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財產清查
【專題十五】財產清查的類別、方法(單選、多選、判斷)
一、財產清查的類別
(一)按清查的范圍,可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年終決算之前;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企業股份制改制前;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下列清查內容:現金每日清點一次;銀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各項存貨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貴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二)按照清查的時間,可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更換財產物資保管人員進行的有關財產物資的清查、發生意外災害等非常損失進行的損失情況的清查、有關部門進行的臨時性檢查等。不定期清查也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企業股份制改制前;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等。
二、財產清查的方法
不同的財產物資,其清查方法也有所不同。
(一)庫存現金的清查
庫存現金清查的主要方法是:實地盤點的方法確定庫存現金的實存數,然后再與庫存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核對
(二)銀行存款的清查
銀行存款的清查,采用與銀行核對賬目的方法進行,將“銀行對賬單”與“銀行存款日記賬”逐筆核對。
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賬單余額不一致的原因,有兩個方面:
一是,一方或雙方記賬有錯誤;
二是,存在未達賬項。
注意:即使雙方均無記賬錯誤,企業的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也往往不一致,這種不一致,一般是由于“未達賬項”造成的。
所謂“未達賬項”,是指企業與銀行之間,由于憑證傳遞上的時間差,一方已登記入賬,另一方因尚未接到憑證而未登記入賬的款項。具體的說,未達賬項大致有下列四種情況:
(1)企業已收,銀行未收;即企業已收款入賬,銀行尚未收款入賬。
(2)企業已付,銀行未付;即企業已付款入賬,銀行尚未付款入賬。
(3)銀行已收,企業未收;即銀行已收款入賬,企業尚未收款入賬。
(4)銀行已付,企業未付;即銀行已付款入賬,企業尚未付款入賬。
注意:在存在(1)、(4)兩種情況下,會使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會大于銀行對賬單的余額;在存在(2)、(3)兩種情況下,又會使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會小于銀行對賬單的余額。
如果出現未達賬項,企業應通過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調整。
調節后的銀行存款余額,是企業實際可使用的存款數額。即企業銀行存款的真正實有數額。企業不得按照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整賬面金額。
三、實物資產的清查方法
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實地盤點法
(二)技術推算法
適用于煤炭、砂石等大宗物資的清查。
對實物資產的數量進行清查的同時,還要對實物的質量進行鑒定。
對于財產物資的盤點結果,應逐一填制“盤存單”,并同賬面余額記錄核對,確定盤盈或盤虧數,填制“實存賬存對比表”,作為調整賬面記錄的原始憑證。
四、往來款項的清查方法
一般采用發函詢證的方法進行核對。
【專題十六】財產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單選、多選)
1.庫存現金盤盈盈虧的賬務處理
當現金發生盤虧時,報經批準后,屬于應由責任人賠償或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計入“其他應收款”賬戶;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計入“管理費用”賬戶。
當現金發生溢余時,報經批準后,屬于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計入“其他應付款”賬戶;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計入“營業外收入”賬戶。
2.存貨盤盈、盤虧的賬務處理
對于存貨的盤盈,應及時辦理存貨的入賬手續,按盤盈存貨的計劃成本或估計成本,調整存貨賬面數,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經查明原因和有關部門批準后,作沖減“管理費用”等賬戶處理。
企業發生存貨盤虧或毀損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賬戶。在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如下會計處理:對于入庫的殘料價值,記入“原材料”等賬戶;對于應由保險公司和過失人的賠款,記入“其他應收款”賬戶;扣除殘料價值和應由保險公司、過失人賠款后的凈損失,屬于一般經營損失的部分,記入“管理費用”賬戶,屬于非常損失的部分,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記入“營業外支出”賬戶。
3.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的賬務處理
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按重置成本確定其入賬價值,作為前期差錯處理,在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處理前,應先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核算。
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按其賬面價值先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核算,報經批準轉銷時,再作為盤虧損失轉入“營業外支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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