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會計從業資格
(一)概念
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二)適用范圍
1.適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2.適用崗位:
①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②出納;
③稽核;
④資本、基金核算;
⑤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⑥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⑦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非收發人員)
⑧總賬;
⑨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⑩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三)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四)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調轉登記----90日內。
4.變更登記。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等發生變更應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五)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概念和特點。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指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持續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組織的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和保持其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對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
(1)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
(2)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
(3)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1)會計理論與實務
(2)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3)會計職業道德規范
(4)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
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四、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分會計人員從事業務工作的技術等級。
2.《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高級職務)、會計師(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初級職務)。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
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高級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成績合格證在全國范圍內3年有效。
五、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根據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4.要建立崗位責任制。
(1)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有關制度的規定,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分為: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出納崗位;稽核崗位;資本、基金核算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總賬崗位;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2)對于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之后,不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款(銀)員所從事的工作,均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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