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概述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的制裁。
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本節主要介紹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形,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是指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
1.行政處罰——特定的行政主體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其認為其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實施做出了如下規定:
(1)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3)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4)行政機關在做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有關權利;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5)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做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2.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項)等。
(二)刑事責任——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兩者的主要區別:
一是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
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
三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刑事責任是觸犯《刑法》的犯罪人所應承受的由國家審判機關給予的制裁后果,包括刑罰方法和非刑罰處理方法。
1.刑罰
(1)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處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既可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也就是說,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除出境。
2.非刑罰處理方法
對犯罪分子除刑事處罰外,還可以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根據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二、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會計法》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會計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不設置會計賬簿或者未按規定的種類、形式及要求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
(二)違反會計制度規定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權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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