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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jīng)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分類
(1)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四種。
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銀行核發(fā)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2)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結算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yè)執(zhí)照以字號或經(jīng)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yè)務開立的賬戶也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3)根據(jù)開戶地點不同,分為本地銀行結算賬戶和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本地銀行結算賬戶指存款人在注冊地或住所地;異地銀行結算賬戶指在異地開立的結算賬戶。
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一)一個基本賬戶原則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二)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
存款人可以根據(jù)需要自主選擇銀行,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三)守法合規(guī)原則
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避債務、套取現(xiàn)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程序
對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胤中校?jīng)其核準后辦理開戶手續(xù);
對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xù),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向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胤中袀浒浮cy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
2.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注意的問題
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1.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是指存款人的賬戶信息資料發(fā)生的變化或改變,主要為存款人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
2.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nèi)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3.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fā)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nèi)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4.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并于2個工作日內(nèi)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撤銷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多選)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chǎn)或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2.不得撤銷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3.未發(fā)生業(yè)務賬戶的撤銷
開戶銀行對已開戶1年,但未發(fā)生任何業(yè)務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fā)出通知30日內(nèi)到開戶銀行辦理銷戶手續(xù),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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