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財產清查
第一節 財產清查的意義、種類和一般程序
一、財產清查的意義
財產清查是指通過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的盤點或核對,確定其實存數,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加強財產清查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1.通過財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保征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保護各項財產的安全完整。
2.通過財產清查,可以查明財產物資盤盈盤虧的原因,落實經濟責任,從而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加速資金周轉。
3.通過財產清查,可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彌補經營管理中的漏洞,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二、財產清查的種類
(一)按財產清查的范圍,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它是指對全部財產進行盤點與核對。
特點:全面清查范圍大、內容多、時間長、參與人員多
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年終決算之前;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企業股份制改制前;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
它是指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物資進行盤點與核對。主要是對貨幣資金、存貨等流動性較大的財產的清查。
特點:局部清查范圍小、內容少、時間短、參與人員少,但專業性較強。
局部清查一般包括:現金應每日清點一次,銀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各項存貨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貴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等。
【例1】(單)按照財產清查對象的范圍,財產清查分為( )。
A.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B.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C.實物清查、現金清查
D.銀行存款清查和往來賬項清查
[答案]B
(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它是指根據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物資進行的清查。
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它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對財產物資所進行的臨時性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改換財產物資保管人員進行的有關財產物資的清查、發生意外災害等非常損失進行的損失情況的清查、有關部門進行的臨時性檢查等。
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全面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
【例2】(單)對于發生意外災害或者改換財產物資保管人員而進行的財產清查,通常是( )
A.定期清查
B.不定期清查
C.集中清查
D.分散清查
[答案]B
三、財產清查的一般程序
1.建立財產清查組織;
2.組織清查人員學習有關政策規定,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以提高財產清查工作的質量;
3.確定清查對象、范圍,明確清查任務;
4.制定清查方案,具體安排清查內容、時間、步驟、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準備;
5.清查時本著先清查數量、核對有關賬簿記錄等,后認定質量的原則進行;
6.填制盤存清單;
7.根據盤存清單,填制實物、往來賬項清查結果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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