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通常可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違反刑事法律規范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是平等主體之間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是指個人或者單位違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等有關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會計違法行為涉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具體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
【重點提示】注意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只涉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不涉及民事責任。
【例題1•多選題】下列各項中,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是( )。
A.警告
B.罰款
C.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D.責令停產停業
【答案】AD
【例題2•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形式有( )。
A.罰款
B.警告
C.吊銷稅務登記證
D.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答案】AD
二、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會計行為
根據《會計法》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會計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
(二)違法會計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規定,上述各種違法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權對單位并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工作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點提示】要注意掌握罰款的額度。
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重點提示】要注意掌握罰款的額度。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同第一種情況)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過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強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違反法律的,而強迫他人執行其命令的行為。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例題3•多選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除對單位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罰外,對遭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還應采取補求措施。下列各項中,屬于補救措施的有( )。
A.警告
B.恢復原有職務
C.恢復原有級別
D.恢復名譽
【答案】BCD
應重點掌握的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 刑事責任 | ||||
行政處罰 | 行政處分 | ||||
責令 改正 |
罰款 |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
其他處分形式 | ||
違反會計核算法律規定 | √ |
(1)單位: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
情節嚴重的 |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和開除等 |
√ |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
× | (1)單位: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 (2)責任人: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
√ |
撤職直至開除 |
√ |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
× | (1)單位: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 (2)責任人: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
√ |
撤職直至開除 |
√ |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
× |
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
× |
降級、撤職、開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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