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卡的資金來源
單位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向其賬戶結存資金的,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
個人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向其賬戶續存資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現金存入和工資性款項以及屬于個人的勞務報酬收入轉賬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
【重點提示】單位卡和個人卡使用的限制一定要記住。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規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單位卡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信用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單位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現金。
2.特約單位不得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費用。
3.發卡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規定金額。
4.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此外,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
5.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發生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
7.發卡銀行對于貸記卡中的存款不計付利息。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如下優惠條件:
(1)免息還款期。銀行記賬日至發卡銀行規定的到期日之間為免息還款期。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即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無需支付非現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還可選擇按照發卡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待遇。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其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
【重點提示】只有貸記卡的非現金交易方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8.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收單業務(指簽約銀行向商戶提供的本外幣資金結算服務)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
(1)賓館、餐飲、娛樂、旅游等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2%;
(2)其他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1%。
五、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和分類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根據支付方式不同,匯兌可分為信匯、電匯兩種。信匯是以郵寄方式將匯款憑證轉給外地收款人指定的匯入行,而電匯則是以電報方式將匯款憑證轉發給收款人指定的匯入行。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簽發匯兌憑證
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匯款人名稱;(6)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7)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8)委托日期;(9)匯款人簽章。
匯兌憑證上欠缺上列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
匯兌憑證上記載收款人為個人的,收款人需要到匯入銀行領取匯款,匯款人應在匯兌憑證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樣;“留行待取”的匯款,需要指定單位的收款人領取匯款的,應注明收款人的單位名稱;信匯憑收款人簽章支取的,應在信匯憑證上預留其簽章。匯款人確定不得轉匯的,應在匯兌憑證備注欄注明“不得轉匯”字樣。
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信、電匯憑證的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2.銀行受理
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人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重點提示】匯款回單的效力。
3.匯入處理
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給其的款項直接轉入收款人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重點提示】注意收賬通知和匯款回單效力的不同。
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憑信、電匯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匯入銀行支取款項,必須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在信、電匯憑證上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并在“收款人簽蓋章”處簽章;信匯憑簽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簽章必須與預留信匯憑證上的簽章相符。銀行審查無誤后,以收款人的姓名開立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
支取現金的,信、電匯憑證上必須有按規定填明的“現金”字樣,才能辦理。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匯入銀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匯入銀行支取款項的,應在取款通知上簽章,注明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機關和代理字樣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時,也應在取款通知上簽章,注明其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并同時交驗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轉賬支付的,應由原收款人向銀行填制支款憑證,并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辦理支付款項。該賬戶的款項只能轉入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賬戶,嚴禁轉入儲蓄和信用卡賬戶。轉匯的,應由原收款人向銀行填制信、電匯憑證,并由本人交驗其身份證件。轉匯的收款人必須是原收款人。原匯入銀行必須在信、電匯憑證上加蓋“轉匯”戳記。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1.匯兌的撤銷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申請撤銷時,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及原信、電匯回單。匯出銀行查明確未匯出款項的,收回原信、電匯回單,方可辦理撤銷。
2.申請退匯
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退匯。轉匯銀行不得受理匯款人或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或退匯。
(1)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系退匯;(2)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以及原信、電匯回單,由匯出銀行通知匯入銀行,經匯入銀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并將款項退回匯出銀行,方可辦理退匯。(3)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4)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重點提示】匯兌的撤銷與退匯的區別。匯兌的撤銷是對匯出行尚未匯出的款項的撤銷。而退匯則是對匯出行已經匯出的款項的撤銷。
【例題23•多選題】下列情形中,可以辦理退匯的有( )。
A.對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與收款人已經對退匯達成一致。
B.對未在匯入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已經向匯出行提出申請,但經匯入銀行核實匯款已經支付的。
C.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
D.匯入銀行已經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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