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會計檔案保管
一、會計檔案的歸檔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各單位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保管一年。期滿之后,應由財務會計部門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一般不得拆封。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二、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的重要程度不同,其保管期限也有所不同。
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特點,分為永久、定期兩類。永久檔案即長期保管,不可以銷毀的檔案;定期檔案根據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種。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表9-1和表9-2所列期限執行,表中會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我國企業和其他組織、預算單位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該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具體可以分為:
1.需要永久保存的會計檔案有: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年度財務報告、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決算、稅收年報(決算)。
2.保管期限為25年的會計檔案有: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稅收日記賬(總賬)和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
3.保管期限為15年的會計檔案有:會計憑證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不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和輔助賬簿;會計移交清冊;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各種完稅憑證和繳、退庫憑證;財政總預算撥款憑證及其他會計憑證;農牧業稅結算憑證。
4.保管期限為10年的會計檔案有:國家金庫編送的各種報表及繳庫退庫憑證;各收入機關編送的報表;財政總預算保管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決算、稅收年報、國家金庫年報、基本建設、撥貸款年報;稅收會計報表(包括票證報表)。
5.保管期限為5年的會計檔案有:固定資產卡片于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保管5年;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財政總預算會計月、季度報表;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會計月、季度報表。
6.保管期限為3年的會計檔案有:月、季度財務報告;財政總預算會計旬報。
表9-1、表9-2為《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序號 | 檔案名稱 | 保管期限 | 備注 |
一 | 會計憑證類 | ||
1 | 原始憑證 | 15年 | |
2 | 記賬憑證 | 15年 | |
3 | 匯總憑證 | 15年 | |
二 | 會計賬簿類 | ||
4 | 總賬 | 15年 | 包括日記總賬 |
5 | 明細賬 | 15年 | |
6 | 日記賬 | 15年 | 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管25年 |
7 | 固定資產卡片 | 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保管5年 | |
8 | 輔助賬簿 | 15年 | |
三 | 財務會計報告類 | 包括各級主管部門匯總財務報告 | |
9 | 月度、季度財務會計報告 | 3年 | 包括文字分析 |
10 |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決算) | 永久 | 包括文字分析 |
四 | 其它類 | ||
11 | 會計移交清冊 | 15年 | |
12 |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 永久 | |
13 |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 永久 | |
14 |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 5年 | |
15 | 銀行對賬單 | 5年 |
表9-2 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收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序號 |
檔案名稱 | 保管期限 | 備注 | ||
財政 總預算 |
行政單位 事業單位 |
稅收會計 | |||
一 | 會計憑證類 | ||||
1 | 國家金庫編送的各種報表及繳庫退庫憑證 | 10年 | 10年 | ||
2 | 各收入機關編送的報表 | 10年 | |||
3 | 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 | 15年 | 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和傳票匯總表 | ||
4 | 各種完稅憑證和繳、退庫憑證 | 15年 | 繳款書存根聯在銷號后保管2年 | ||
5 | 財政總預算撥款憑證及其他會計憑證 | 15年 | 包括:撥款憑證和其他會計憑證 | ||
6 | 農牧業稅結算憑證 | 15年 | |||
二 | 會計賬簿類 | ||||
7 | 日記賬 | 15年 | 15年 | ||
8 | 總賬 | 15年 | 15年 | 15年 | |
9 | 稅收日記賬(總賬)和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 | 25年 | |||
10 | 明細分類、分戶賬或登記簿 | 15年 | 15年 | 15年 | |
11 | 現金出納賬、銀行存款賬 | 25年 | 25年 | ||
12 | 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明細賬(卡片) | 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保管5年 | |||
三 | 財務報告類 | ||||
13 | 財政總決算 | 永久 | |||
14 | 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決算 | 10年 | 永久 | ||
15 | 稅收年報(決算) | 10年 | 永久 | ||
16 | 國家金庫年報(決算) | 10年 | |||
17 | 基本建設撥、貸款年報(決算) | 10年 | |||
18 | 財政總預算會計旬報 | 3年 | 所屬單位報送的保管2年 | ||
19 | 財政總預算會計月、季度報表 | 5年 | 所屬單位報送的保管2年 | ||
20 | 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會計月、季度報表 | 5年 | 所屬單位報送的保管2年 | ||
21 | 稅收會計報表(包括票證報表) | 10年 | 電報保管1年,所屬稅務單位報送的保管3年 | ||
四 | 其他類 | ||||
22 | 會計移交清冊 | 15年 | 15年 | 15年 | |
23 |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 永久 | 永久 | 永久 | |
24 |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 永久 | 永久 | 永久 |
注:稅務機關的稅務經費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單位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辦理。
三、會計檔案的查閱和復制和交接
(一)會計檔案的查閱和復制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的查閱、復制登記制度。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或抽換。借出的會計檔案,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要按期如數收回,并辦理注銷借閱手續。
(二)會計檔案的交接
1.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
2.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3.單位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4.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5.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單位保存,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6.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各單位保管。
7.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后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8.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9.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我國境內所有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境。駐外機構和境內單位在境外設立的企業(簡稱境外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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