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業匯票(重點理解)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我國《票據法》將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一)概念和種類
1.商業匯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
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一般指供貨或購貨單位。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其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
2.商業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種。
(1)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簽發,經付款人承兌的匯票。
(2)銀行承兌匯票,是指收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并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匯票。
3.商業匯票的當事人
在商業承兌匯票中,匯票上的當事人是:(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賣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買方。(2)承兌人,出票人如是賣方,承兌人為買方,出票人如是買方,本人為承兌人。(3)付款人,是買方的開戶銀行。(4)受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賣方。
在銀行承兌匯票中,匯票上的當事人是:(1)出票人是承兌申請人。(2)付款人和承兌人是承兌行,即承兌申請人的開戶銀行。(3)受款人是與出票人簽訂購銷合同的收款人,即賣方。
根據有關規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出票
1.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2. 匯票的格式
匯票是一種要式證券,出票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故匯票的作成必須符合法定的格式。
(1)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便為無效。
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
①表明“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
⑤收款人名稱。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簽章。
(2)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①付款日期。這是指支付匯票金額的日期。
②款地。這是指匯票金額的支付地點。
③出票地。
(3)匯票的非法定記載事項。這是指法律規定以外的記載事項。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法律規定以外的事項主要是指與匯票的基礎關系有關的事項,如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用途、該票據項下交易的合同號碼等。
3.出票的效力
(1)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一方面就票據金額享有付款請求權;另一方面,在該請求權不能滿足時,即享有追索權。
(2)對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有付款的權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該行為成立,就必須保證該付款能得以實現。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應該承擔票據責任。
(三)承兌
1.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
2.承兌的程序
承兌的程序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提示承兌;二是承兌成立。
商業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但都必須經過承兌。只有經過承兌的商業匯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兌人負有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
(1)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
②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③見票即付匯票的提示承兌問題。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承兌成立
①承兌時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②接受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
③承兌的格式。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④退回已承兌的匯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后,并不意味著承兌生效,只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才產生承兌的效力。
3.不單純承兌
承兌有單純承兌與不單純承兌之分。
前者是指付款人完全依匯票文義而不附加任何條件的限制或改變原匯票文義所為的承兌;后者是指付款人對原匯票文義附加限制或予以變更的承兌。我國《票據法》不允許不單純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4.承兌的效力
承兌生效后,即對付款人產生相應的效力。《票據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基本流程如下:
(一)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二)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
(三)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四)收付雙方必須在相應的購銷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五)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一)無論是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單位還是個人,凡憑已承兌的商品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二)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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