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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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財務清查
第一節 財產清查的意義、種類和一般程序
1.按財產清查的范圍,可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2.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有:
(1)年終決算之前
(2)單位撤銷
(3)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
(4)中外合資、國內合資前
(5)企業股份制改制前
(6)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
(7)單位主要領導調離工作前
3.局部清查一般包括:
(1)現金應每日清點一次
(2)銀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
(3)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核對一至兩次
(4)各項存貨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抽查
(5)貴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
4.按財產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5.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