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1. 商業匯票的概念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通俗地講,商業匯票是以銀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業為出票人,以銀行或者其他公司、企業等為付款人的匯票。
2.商業匯票的種類
商業匯票按其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如果付款人為銀行并進行了承兌的,稱為銀行承兌匯票;當付款人為銀行以外的公司、企業等并由其進行承兌的,稱為商業承兌匯票。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2.出票人資格
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2)資信狀況良好,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3.法定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1.承兌的概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一種制度。我國目前使用的銀行匯票,均為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承兌,因此承兌為我國商業匯票所獨有。
2.承兌銀行
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2)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3.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諾付款的行為。
①對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②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4.承兌程序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兌匯票時,還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票據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承兌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所進行的票據金額的支付并收回票據,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2.付款的提示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重點提示】要掌握住提示付款的期限: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同時,還要掌握超過提示付款期的法律后果。即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例題9•判斷題】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可以拒絕承擔付款責任。( )
【答案】×
【例題10•單選題】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自( )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到期日起10日內
B.出票日起1個月內
C.出票日起1個月后
D.到期日起10日后
【答案】B
3.付款程序
(1)持票人在票據法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兌人不能當日足額付款的,依照《票據法》的規定,應承擔遲延付款的責任。
(2)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銀行將代收的匯票金額轉賬收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
(3)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將匯票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匯票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匯票金額。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5)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五)商業匯票的背書
1.背書的概念
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將其交付給相對人,從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給他人行使的票據行為。
2.背書的類型
背書按目的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2)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托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①委托收款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為目的,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②質押背書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在票據上做成的背書。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3.背書的絕對記載事項
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被背書人名稱;(2)背書人簽章。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①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②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③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④銀行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⑤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轉讓。⑥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以受理。⑦票據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⑧區域性銀行匯票僅限于在本區域內背書轉讓。
4.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以背書轉讓的銀行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如果背書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背書無效。
背書欄不夠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粘貼處簽章。
5.被背書人受理
被背書人受理銀行匯票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1)銀行匯票是否記載實際結算金額,有無更改,其金額是否超過出票金額;
(2)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
(3)背書人為個人的身份證件。
(六)商業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票據債務履行的行為。當被擔保的票據債務人不能履行票據債務時,保證人承擔向票據權利人支付款項的義務。
票據的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和承兌人。保證人的責任以被保證人的責任為限,因此被保證人不同,保證人的責任也不同。
2.保證的成立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
保證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只能在票據本身或粘單上表示,在票據或粘單以外的保證,不具票據法上的效力。
票據保證的金額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凡是沒有注明保證的具體金額或保證比例的,視為全額保證。保證人代為履行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和他的前手的追索權。
3.保證的效力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