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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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會計檔案的銷毀
1.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2.(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3.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單位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4.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統計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5.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6.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7.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單獨抽出。
8.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