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頁:第二節(jié) 現金管理的法律制度 |
第 4 頁:第三節(jié) 支付結算的法律制度 |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1.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是指存款人姓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fā)生的變更。
2.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的行為。
(1)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事由。
(2)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程序。
(3)辦理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手續(xù)的注意事項。
①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后,應向銀行申請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注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出資人提取現金的,應出具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②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③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xù)。
④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注明銷戶日期并簽章,同時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⑤銀行對一年未發(fā)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xù),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1.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
2.銀行的管理
3.存款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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