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
第 2 頁: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3 頁:第三節 會計核算 |
第 6 頁:第四節 會計監督 |
第 7 頁: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四、會計賬簿的規定
(一)依法建賬的法律規定依法建賬是會計核算中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建賬是會計工作中的重要一環,是如實記
錄和反映經濟活動情況的重要前提。這里所說的依法建賬的“法”,既包括《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根據這些法律的規定,各單位在建賬時應遵守以下幾點。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要按照要求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不具備建賬條件的,應實行代理記賬。
2.設置會計賬簿的種類和具體要求,要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3.各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應當統一核算,不得違反規定私設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
會計賬簿是以會計憑證為依據,對全部經濟業務進行全面、系統、連續、分類地記錄和核算的簿記,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系的賬頁所組成的。會計簿記是會計資料的主要載體之一,也是會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賬簿的主要作用:一是對會計憑證提供的大量分散數據或資料進行分類歸集整理,以全面、連續、系統地記錄和反映經濟活動情況;二是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檢查、分析和控制單位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二)登記會計賬簿的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會計賬簿的登記應滿足以下要求:
1.根據經過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2.按照記賬規則登記會計賬簿。
3.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也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禁止賬外設賬。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私設賬外賬。
(三)賬目核對
賬目核對也稱對賬,是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質量的重要程序。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賬目核對要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和賬表相符。
賬實相符是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實有數核對相符的簡稱。保證賬實相符,是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五、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
(一)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財務會計報告是企業和其他單位向有關各方面及國家有關部門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
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問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根據《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1.會計報表。會計報表是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組成部分。它是根據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按照規定的報表格式,總括反映一定會計期間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結果的一種報告文件。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2.會計報表附注。會計報表附注是對會計報表的補充說明,也是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報表附注主要包括兩類內容:一是對會計報表各要素的補充說明;二是對那些會計報表中無法描述的其他財務信息的補充說明。
3.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是對單位一定會計期間內財務、成本等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的書面文字報告,也是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情況說明書全面提供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生產經營、業務活動情況,分析總結經濟業績和存在的不足,是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特別是單位負責人和國家宏觀管理部門了解和考核有關單位生產經營和業務活動開展情況的重要資料。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1)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2)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3)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4)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是會計核算工作的重要環節。《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對包括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1.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
2.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應當符合法定要求。
(1)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編制,因為財務會計報告是一個單位經營和業務活動、財務狀況的綜合反映,是各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進行有關決策的重要依據,也是政府部門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依據。
(2)財務會計報告的提供對象。各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按照規定的對象,向本單位、本單位的有關財務關系人(如投資者、債權人等)以及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等提供,以便于有關的財務關系人及政府部門及時了解經營和業務活動情況,據此作出相關決策。
(3)財務會計報告的提供期限。《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
3.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4.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等具體要求,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會計法》規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在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需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以示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已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增強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財務會計報告的信任度。由注冊會計師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這是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手段。
(四)財務會計報告的簽章程序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
《會計法》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是明確責任的重要程序,目的是督促簽章人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嚴格把關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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