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重點提示】要注意掌握罰款的額度。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同第一種情況)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過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強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違反法律的,而強迫他人執行其命令的行為。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例題3•多選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除對單位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罰外,對遭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還應采取補求措施。下列各項中,屬于補救措施的有( )。
A.警告 B.恢復原有職務 C.恢復原有級別 D.恢復名譽
【答案】BCD
應重點掌握的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
刑事責任 |
||||
行政處罰 |
行政處分 |
||||
責令 改正 |
罰款 |
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
其他處分 形式 |
||
違反會計核算法律規定 |
√ |
(1)單位: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2)責任人: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
情節 嚴重的 |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和開除等 |
√ |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
× |
(1)單位: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 (2)責任人: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
√ |
撤職直至開除 |
√ |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
× |
(1)單位: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 (2)責任人: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
√ |
撤職直至開除 |
√ |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
× |
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
× |
降級、撤職、開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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