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購法》、國務院各部門特別是財政部頒布的一系列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組成。
(一)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法》是規范我國政府采購活動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購法規制度的基本依據。
(二)政府采購部門規章
財政部頒布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以細化《政府采購法》中的原則性規定。如《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
(三)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各地政府也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頒布了規范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活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對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購買。
(一)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但是不包括國有企業。
(二)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資金為財政性資金。按照財政部的現行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的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政府采購的原則
《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一)公開透明原則
公開透明原則,是指有關采購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購活動對社會公開,所有相關信息都必須公之于眾。公開透明原則應當貫穿于政府采購全過程。
(二)公平競爭原則
公平競爭原則要求政府采購活動在確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競爭機制。因此,公平競爭原則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競爭性原則和公平性原則。
(三)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主要指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處于平等地位而確立的。公正原則要求政府采購要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所有供應商一視同仁,不得有歧視條件和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干預采購活動的正常開展。
(四)誠實信用原則
四、政府采購的功能
政府采購具有以下功能:
(一)節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強化宏觀調控
(三)活躍市場經濟
(四)推進反腐倡廉
(五)保護民族產業
五、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
《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一)集中采購
按集中程度不同,集中采購又可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兩類。其中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單位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的,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屬于通用性的項目采購活動;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由采購單位主管部門統一負責組織實施的,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屬于本部門或本系統有專業技術等特殊要求的項目采購活動。
(二)分散采購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在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并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采購活動。
【重點提示】分散采購既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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