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是指各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職能部門。會計人員是直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1.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來決定,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繁簡情況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一個單位是否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一般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政收支的繁簡;經營管理的要求。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3.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二)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的概念。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2.申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條件。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3.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3)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4.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5.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會計從業資格
1.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以下會計工作:(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2)出納,(3)稽核;(4)資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8)總賬;(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10)會計機構被會計檔案管理。
3.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省級財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有關工作。
(2)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3)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
申請人符合基本報名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2)離崗備案(3)調轉登記(4)蠻更登記。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和特點。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所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①針對性,即針對不同對象確定不同的教育內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決實際問題,②適應性,即聯系實際工作需要,學以致用,③靈活性,即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包括:會計理論與實務,財務,會計法規制度,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其他相關知識與法規。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會計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四)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分會計人員從事業務工作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高級職務)、會計師(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初級職務)。
2.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3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初級、中級會計資格是一種通過考試確認擔任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制度。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五)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一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
1.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
對于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提出了如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
(3)實行定期輪崗制度,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4)要建立崗位責任制。2.主要會計工作崗位(1)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對于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之后,不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醫院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款員等從事的工作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2)總會計師崗位。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圍。下列情況需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2.交接的程序。辦理交接,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3)專人負責監交。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后的有關事宜。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④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3份,交接雙方各執l份,存檔l份。
3.交接人員的責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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