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會計從業考試《會計基礎》重點考點及習題匯總
第四節會計憑證的傳遞與保管
會計憑證的傳遞與保管
(一)會計憑證的傳遞
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從會計憑證的取得或填制時起至歸檔保管過程中,在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的傳送程序。如圖6.3所示。
(二)會計憑證的保管
會計憑證的保管是指會計憑證記賬后的整理、裝訂、歸檔和存查工作。對會計憑證的保管,既要做到完整無缺,又要便于翻閱查找。其主要要求有: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2)會計憑證封面應注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注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注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
(5)每年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在年度終了時可暫由單位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后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6)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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