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
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有什么聯系和區別?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的票據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不承認商業本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據。二者之間有許多共同之處,匯票的出票、背書、付款、拒絕證書以及追索權等規定,基本上都可適用于本票。但是兩者也存在以下區別:
1.證券性質和當事人個數不同。匯票為委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因此,匯票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同時也是付款人)與收款人。
2.主債務人不同。匯票為委付證券,經過承兌后,主債務人承兌人,出票人則居于從債務人的地位;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始終居于主債務人的地位,自負到期償付的義務,不必辦理承兌手續。
3.有無承兌不同。本票無需承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4.有無資金關系不同。在票據的基礎關系中,由于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系;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系。
5.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匯票的背書人也應負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本票的背書人僅負付款的擔保責任。
6.付款人的責任不同。匯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兌時,可以不負任何票據責任,只有經承兌而成為承兌人后,才負付款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即為付款人,自出票之后即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7.票據種類不同。在我國現行《票據法》中,本票僅指銀行本票,而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8.付款方式不同。本票僅限于見票即付,而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而匯票的付款期限無此特別限制。
10.金額固定與否不同,本票的金額是固定的,而匯票的金額不固定。
會計基礎:
對賬:
對賬就是核對賬目,是對賬簿記錄的正確與否所進行的核對工作。對賬一般可以分為賬證核對、賬賬核對和賬實核對。
1.賬證核對
賬證核對是指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是否一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
2.賬賬核對
賬賬核對是指核對不同會計賬簿之間的賬簿記錄是否相符。
賬賬核對的內容主要包括:
(1)總分類賬簿之間的核對;
(2)總分類賬簿與所屬明細分類賬簿之間的核對;
(3)總分類賬簿與序時賬簿之間的核對;
(4)明細分類賬簿之間的核對。
3.賬實核對
賬實核對是指各項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等賬面余額與實有數額之間的核對。
賬實核對的內容主要包括:
(1)庫存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與庫存現金實際庫存數逐日核對是否相符;
(2)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的余額定期核對是否相符;
(3)各項財產物資明細賬賬面余額與財產物資的實有數額定期核對是否相符;
(4)有關債權債務明細賬賬面余額與對方單位的賬面記錄核對是否相符。
在實際工作中,賬實核對是通過財產清查工作來進行的。
會計電算化
如何區分單機結構和多機松散結構?
首先從概念區分:單機結構屬于單用戶工作方式,一臺微機同一時刻只能一人使用;多機松散結構由多臺微機組成,每臺微機都有相應的輸入輸出設備,每臺微機仍屬單機結構,各臺微機之間不發生直接的數據聯系。
其次兩者還存在以下不同之處:
(1)配置。單機結構中整個系統只配置一臺計算機和相應的外部設備;多機松散結構中一些單位可同時配備多臺微機,微機之間不能發生數據聯系,形成松散的多機結構。
(2)速度。單機結構的輸入速度低;多機松散結構的輸入輸出集中程度高,速度快。
(3)數據共享。單機結構的數據共享程度高;多機松散結構的數據共享性能差,系統整體效率低。
(4)適用范圍。單機結構適用于數據輸入量小的企業;多機松散結構適用于輸入量較大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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