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稅收法律制度
第一節稅收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與分類
1.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指以國家為主體,為實現國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定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形式。它體現了國家與納稅人在征稅、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殊關系,是一定社會制度下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
2.稅收的作用
(I)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2)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3)稅收具有維護國家政權的作用;
(4)稅收是國際經濟交往中維護國家利益的可靠保證。
3.稅收的特征
(1)強制性。強制性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通過頒布法律或法規,按照一定的征收標準進行強制征稅。(2)無償性。無償性是指國家取得稅收收入既不需償還,也不需對納稅人付出任何對價。稅收的無償性至關重要,體現了財政分配的本質,它是稅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國家征稅以法律形式預先規定征稅范圍和征收比例。
4.稅收的分類
(1)按征稅對象分類,可將全部稅收劃分為流轉稅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所得稅類(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財產稅類(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資源稅類(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行為稅類(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五種類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體系分類,可分為工商稅類(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車船購置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關稅類(進出口關稅)。
(3)按照稅收征收權限和收入支配權限分類,可分為中央稅(關稅、消費稅、車船購置稅)、地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營業稅等)和中央地方共享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等)。
(4)按照計稅標準不同進行的分類,可分為從價稅(增值稅)、從量稅(資源稅、車船稅)和復合稅(消費稅)。
(二)稅法及構成要素
1.稅法的概念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
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稅法的分類
(1)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2)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
(3)按照稅法法律級次劃分,分為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稅收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3.稅法的構成要素
(1)征稅人。它又叫征稅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行使稅收征管權,依法進行稅款征收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在我國,征稅主體的具體部門有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和海關。
(2)納稅義務人。它又叫納稅主體,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法中規定的納稅人有自然人和法人兩種最基本的形式。
(3)征稅對象。它又叫課稅對象、征稅客體,是指稅法規定對什么征稅,是征稅納稅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客體或標的物,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征稅對象是稅法最基本的要素。
(4)稅目。稅目是在稅法中對征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的征稅項目,反映具體的征稅范圍,是對課稅對象質的界定。(5)稅率。稅率是對征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額度。稅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也是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志。我國現行的稅率主要有:①比例稅率,即對同一征稅對象,部分數額大小,規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國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等采用的是比例稅率。②定額稅率,即按征稅對象確定的計算單位,直接規定一個固定的稅額。目前采用定額稅率的有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③累進稅率,是指隨著征稅對象數量增大而隨之提高的稅率,即按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分為若干等級,不同等級的課稅數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課稅數額越大,適用稅率越高。累進稅率一般在所得課稅中使用。
(6)計稅依據。它又叫稅基,是據以計算征稅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數量依據。計稅依據可分為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和復合計征三種類型。
(7)納稅環節。它是指稅法規定的商品從生產到消費的流轉過程中繳納稅款的環節。流轉稅在生產和流通環節納稅、所得稅在分配環節納稅等。
(8)納稅期限。它是指納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后,應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起止時間。
(9)納稅地點。納稅地點主要是是指根據各個稅種納稅對象的納稅環節和有利于對稅款的源泉控制而規定的納稅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具體納稅地點。我國稅法上規定的納稅地點主要有:機構所在地、經濟活動發生地、財產所在地、報關地等。
(10)減免稅。它主要包括:①減稅和免稅。減稅是指對應
征稅款減少征收一部分。免稅是對按規定應征收的稅款全部免除。②起征點。它又叫征稅起點,是指對課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額界限。③免征額。它是指對課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11)法律責任。它是指對違反國家稅法規定的行為人采取的懲罰性措施。具體包括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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