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概念: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從事會計工作、辦理會計事項的具體職位。無論單位是否設置單獨的會計機構,均應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二)會計工作崗位設置要求
1.按需設崗;
2.符合內部牽制的要求;
3.建立崗位責任制;
4.建立輪崗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提出了以下范性的要求: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根據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的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4)要簡歷崗位責任制
①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有關制度的規定,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分為: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出納崗位;稽核崗位;資本、基金核算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總賬崗位;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②對于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之后,不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帳員、商場收款(銀)員所從事的工作,均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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