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1.支票的概念和特點
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支票的特點為:
(1)以銀行作為付款人;
(2)見票即付;
(3)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2.支票的適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支票可以實現全國范圍內的互通使用。
(二)支票的種類
我國《票據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將支票分為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
1.現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2.轉賬支票
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3.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支票的表述中,錯誤的是( )。
A.劃線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B.普通支票既可用于轉賬,也可用于支取現金
C.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D.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答案】A
【解析】選項A,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用于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1)表明“支票”字樣。這是支票文句的記載事項,無此內容即為無效。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這是支票有關支付文句的記載事項。我國現行使用的支票記載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項請從我賬戶內支付”的字樣。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為了發揮支票靈活便利的特點,我國《票據法》規定了兩項絕對應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
一是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二是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此外,由于實踐中存在出票人兼任收款人的情況,如單位簽發支票向其開戶銀行領取現金,故《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這是一種例外性規定。
2.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此外,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并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這一責任包括兩項:一是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的有( )。
A.金額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稱
D.付款地
【答案】AC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屬于見票即付的票據,因而沒有到期日的規定。我國《票據法》第九十條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因此,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票據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由于支票不同于匯票、本票,沒有主債務人,出票人處于相當于主債務人的地位,所以必須加重出票人的責任。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2.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對支票進行審查之后,如未發現有不符規定之處,即應向持票人付款。
《票據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票據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例題·單選題】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該記載有效
B.經收款人同意,該記載有效
C.經付款人同意,該記載有效
D.該記載無效
【答案】D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1.簽發支票的要求
(1)簽發支票應當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的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2.兌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出票人開戶銀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例題·單選題】A公司簽發一張1萬元的空頭支票,應處以( )元的罰款。
A. 500
B. 1 000
C. 200
D. 800
【答案】B
【解析】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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