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要求】
對于財產清查中發現的問題,如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毀損或其他各種損失,應核實情況,調查分析產生的原因,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具體要求有:
(1)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和性質,提出處理建議;
(2)積極處理多余積壓財產,清理往來款項;
(3)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4)及時調整賬簿記錄,保證賬實相符。
【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步驟與方法】
對于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審批之前的處理
根據“清查結果報告表”“盤點報告表”等已經查實的數據資料,填制記賬憑證,記入有關賬簿,使賬簿記錄與實際盤存數相符,同時根據權限,將處理建議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
2.審批之后的處理
企業清查的各種財產的損溢,應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企業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對財產清查結果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賬務處理,填制有關記賬憑證,登記有關賬簿,并追回由于責任者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
企業清查的各種財產的損溢,如果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在對外提供財務報表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附注中作出說明;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金額不一致的,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財產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
(一)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
為了反映和監督企業在財產清查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毀損及其處理情況,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但固定資產盤盈和毀損分別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固定資產清理”賬戶核算)。該賬戶屬于雙重性質的資產類賬戶,下設“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和“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兩個明細分類賬戶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該賬戶的借方登記財產物資的盤虧數、毀損數和批準轉銷的財產物資盤盈數;貸方登記財產物資的盤盈數和批準轉銷的財產物資盤虧及毀損數。企業清查的各種財產的盤盈、盤虧和毀損應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所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在期末結賬后沒有余額。
(二)庫存現金清查結果的賬務處理
1.庫存現金盤盈的賬務處理
庫存現金盤盈時,應及時辦理庫存現金的入賬手續,調整庫存現金賬簿記錄,即按盤盈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對于盤盈的庫存現金,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按盤盈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需要支付或退還他人的金額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無法查明原因的金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2.庫存現金盤虧的賬務處理
庫存現金盤虧時,應及時辦理盤虧的確認手續,調整庫存現金賬簿記錄,即按盤虧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科目。
對于盤虧的庫存現金,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按可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凈損失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按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凈損失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按原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借方的金額貸記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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