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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字更正法
紅字更正法,適用于以下兩種情形:
1.記賬后發現記賬憑證中的應借、應貸會計科目有錯誤所引起的記賬錯誤。
2.記賬后發現記賬憑證和賬簿記錄中應借、應貸會計科目無誤,只是所記金額大于應記金額所引起的記賬錯誤。
(1)記賬憑證中會計科目發生錯誤如:科目名稱寫錯或借貸方向寫錯。
更正時,應先用紅字填寫一張與錯誤的記賬憑證內容相同的紅字記賬憑證,然后據此用紅字記入賬內,并在摘要欄注明“沖銷X月X日X號憑證錯賬”以示注銷。
同時,用藍字再編寫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據此用藍字記入賬內,并在摘要欄注明“訂正X月X日X號憑證賬”。
(2)科目無誤,金額多記記賬憑證中的會計科目正確無誤,只是錯記的金額多于正確的金額,即發生數額多記了。
更正時,按多記金額用紅字編制一張與原記賬憑證應借、應貸科目完全相同的記賬憑證,然后據此用紅字記入賬內,在摘要欄注明“沖銷X月X日X號憑證多記金額”。
財產清查結果
1.審批之前的處理
根據“清查結果報告表”、“盤點報告表”等已經查實的數據資料,填制記賬憑證,記入有關賬簿,使賬簿記錄與實際盤存數相符,同時根據權限,將處理建議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
2.審批之后的處理
企業清查的各種財產的損溢,應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
企業清查的各種財產的損溢,如果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在對外提供財務報表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附注中作出說明;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金額不一致的,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借方發生:發生的盤虧批準轉銷的盤盈
貸方發生:發生的盤盈批準轉銷的盤虧
借余:待處理凈虧損
貸余:待處理凈溢余
借方:登記財產物資的盤虧數、毀損數和批準轉銷的財產物資盤盈數;
貸方:登記財產物資的盤盈數和批準轉銷的財產物資盤虧及毀損數。
企業清查的各種財產的盤盈、盤虧和毀損應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所以“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在期末結賬后沒有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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