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不記載票據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不記載按法律規定執行;
(3)任意記載事項——不記載不產生法律效力,記載則產生法律效力;
(4)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記不記載都不產生法律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
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3.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厲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無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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