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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開具與管理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書面證明。
(一)發票的種類
常見的發票有:(1)增值稅專用發票;(2)普通發票;(3)專業發票。
1.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稅服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存在違反規定、違法等法定情形的,不得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記賬聯、抵扣聯、發票聯。記賬聯,是銷貨方核算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2.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主要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一般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第三聯為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3.專業發票
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款、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
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省、市、自治區稅務機關批準,專業發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不套印稅務機關的統一發票監制章,也可根據稅收征管的需要納入統一發票管理。
(二)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
【注意】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要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發票。
(2)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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