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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1.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付的結算方式。
2.適用條件
(1)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2)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3)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千元。
(二)托收承付的結算規定
托收承付憑證記載事項有: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樣;
(2)確定的金額;
(3)付款人的名稱和賬號;
(4)收款人的名稱和賬號;
(5)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
(6)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
(7)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
(8)合同名稱、號碼;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簽章。
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分為郵寄和電報,由收款人選用。
(三)托收承付的辦理方法
1.托收
托收是指收款人根據購銷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行為。
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后,應將托收憑證并附發運憑證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結算的有關證明和交易單證送交銀行。
2.承付
承付是指付款人向銀行表示同意付款的行為。購貨單位承付貨款有驗單承付和驗貨承付兩種方式。
驗單承付期為3天,從購貨單位開戶銀行發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在承付期滿的次日上午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托收承付的基本流程
四、國內信用證
(一)國內信用證的概念
國內信用證(簡稱信用證)是適用于國內貿易的一種支付結算方式,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二)國內信用證的結算方式
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三)國內信用證的辦理基本程序
1.開證
(1)開證申請人使用信用證時,應委托開戶銀行辦理開證業務。開證申請人辦理開證業務時,應當填寫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并提交有關購銷合同。
(2)開證行決定受理開證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審核無誤后,應填制信用證通知書,連同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3.議付
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議付行議付后,應將單據寄開證行索償資金。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4.付款
開證行對議付行寄交的憑證、單據等審核無誤后,對即期付款信用證,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受益人;對延期付款信用證,應向議付行或受益人發出到期付款確認書,并于到期日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議付行或受益人。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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