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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軟件和服務
(一)《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概述
1.發布背景
2013年12月6日,財政部以財會〔2013〕20號印發《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該《規范》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
1994年6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規則》、《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對企業而言,《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代替了《商品化會計核算軟件評審規則》、《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范》和《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共計4個20世紀90年代的會計信息化規范文件。
2.相關概念
《規范》中所稱會計信息化,是指企業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會計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術手段將會計核算與其它經營管理活動有機結合的過程。
《規范》所稱會計軟件,是指企業使用的,專門用于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計算機軟件、軟件系統或者其功能模塊。
《規范》所稱會計信息系統,是指由會計軟件及其運行所依賴的軟硬件環境組成的集合體。
3.適用范圍
企業(含代理記賬機構,下同)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軟件供應商(含相關咨詢服務機構,下同)提供會計軟件和相關服務,適用本規范。
行政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規范。
4.財政部門的職責
財政部主管全國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指導和監督本地區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二)對會計軟件的規范
1.會計軟件應當保障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開展會計核算,不得有違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的功能設計。
2.會計軟件的界面應當使用中文并且提供對中文處理的支持,可以同時提供外國或者少數民族文字界面對照和處理支持。
該條規定包括兩方面要求:一是軟件界面要使用中文;二是要有對中文處理的支持,兩者需要同時滿足。
3.會計軟件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的會計科目分類和編碼功能。
該條規定并非強制要求企業的每個科目及其代碼都與財政部發布的會計科目表相一致,而是要求會計軟件具有與會計準則制度相符合的科目分類和編碼方式。也就是說,會計科目應當按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成本、損益等項目劃分一級科目類別,同時科目編碼也應當采用數字,通過首位數區分科目所屬會計要素類別。4.會計軟件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的顯示和打印功能。
5.會計軟件應當提供不可逆的記賬功能,確保對同類已記賬憑證的連續編號,不得提供對已記賬憑證的刪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對已記賬憑證日期、金額、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6.鼓勵軟件供應商在會計軟件中集成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功能,便于企業生成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XBRL財務報告。7.會計軟件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數據接口,滿足外部會計監督需要。
8.會計軟件應當具有會計資料歸檔功能,提供導出會計檔案的接口,在會計檔案存儲格式、元數據采集、真實性與完整性保障方面,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要求。
9.會計軟件應當記錄生成用戶操作日志,確保日志的安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員、操作時間和操作內容查詢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簡單易懂的形式輸出。
(三)對軟件供應商服務的規范
1.以遠程訪問、云計算等方式提供會計軟件的供應商,應當在技術上保證客戶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對于因供應商原因造成客戶會計資料泄露、毀損的,客戶可以要求供應商承擔賠償責任。
2.客戶以遠程訪問、云計算等方式使用會計軟件生成的電子會計資料歸客戶所有。軟件供應商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數據接口供客戶導出電子會計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客戶導出電子會計資料的請求。
3.以遠程訪問、云計算等方式提供會計軟件的供應商,應當做好本廠商不能維持服務情況下,保障企業電子會計資料安全以及企業會計工作持續進行的預案,并在相關服務合同中與客戶就該預案做出約定。4.軟件供應商應當努力提高會計軟件相關服務質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解決用戶使用中的故障問題。會計軟件存在影響客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問題的,軟件供應商應當為用戶免費提供更正程序。
如果會計軟件升級是對功能的進一步完善,提高使用便利性等,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
5.鼓勵軟件供應商采用呼叫中心、在線客服等方式為用戶提供實時技術支持。
6.軟件供應商應當就如何通過會計軟件開展會計監督工作,提供專門教程和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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