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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及具體內容
(一)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3.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①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②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③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具體內容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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