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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視同銷售貨物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提示】營改增后無“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大綱中未刪除。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新增)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四)兼營
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與混合銷售不同的是,兼營是指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也不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
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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