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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查的一般程序和庫存現金的清查方法
(一)財產清查的一般程序
財產清查既是會計核算的一種專門方法,又是財產物資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企業必須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財產清查。
財產清查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建立財產清查組織;
2.組織清查人員學習有關政策規定,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以提高財產清查工作的質量;
3.確定清查對象、范圍,明確清查任務;
4.制訂清查方案,具體安排清查內容、時間、步驟、方法,以及做好必要的清查前準備工作;
5.清查時本著先清查數量、核對有關賬簿記錄等,后認定質量的原則進行;
6.填制盤存清單;
7.根據盤存清單,填制實物、往來賬項清查結果報告表。
(二)庫存現金的清查
采用實地盤點法進行清查,確定庫存現金的實存數,再與庫存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核對,查明賬實是否相符,并確定是否存在盤盈或盤虧的情況。
庫存現金清查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出納人員每日業務終了清點庫存現金實有數,并與庫存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核對,做到賬實相符。
2.專門的清查小組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
清查小組清查前,出納人員應將全部有關現金的收付款憑證登記入賬,結出庫存現金余額并填列在“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的“賬存金額”欄。
清查小組盤點時,出納人員必須在場,庫存現金由出納人員經手盤點,清查人員從旁監督。同時,清查人員還應認真審核庫存現金收付款憑證和有關賬簿,檢查財務處理是否合理合法,賬簿記錄有無錯誤,以確定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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