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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要求、步驟與方法
(一)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要求
對于財產清查中發現的問題,如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毀損或其他各種損失,應核實情況,調查分析產生的原因,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具體要求有:
1.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和性質,提出處理建議;
2.積極處理多余積壓財產,清理往來款項;
3.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4.及時調整賬簿記錄,保證賬實相符。
(二)財產清查結果處理的步驟與方法
1.審批之前的處理
根據“清查結果報告表”“盤點報告表”等已經查實的數據資料,填制記賬憑證,記入有關賬簿,使賬簿記錄與實際盤存數相符,同時根據權限,將處理建議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
2.審批之后的處理
企業清查的各種財產的損溢,應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企業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對財產清查結果提出的處理意見,填制有關記賬憑證,登記有關賬簿,并追回應由責任者承擔的財產損失。
企業清查的各種財產的損溢,如果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在對外提供財務報表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附注中作出說明;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金額不一致的,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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