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描/長按下面二維碼 |
掃描/長按下面二維碼 |
點擊查看:會計從業《財經法規》基礎知識點匯總
政府采購的功能、執行模式及當事人
(一)政府采購的功能
1.節約財政支出
2.強化宏觀調控
3.活躍市場經濟
4.推進反腐倡廉
5.保護民族產業
(二)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執行模式。
1.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設立的職能機構統一為其他政府機構提供采購服務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集中采購必須委托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2.分散采購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在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并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采購活動。
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三)政府采購當事人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1.采購人
采購人是指為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依法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和政府借款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
(1)采購人的權利(7條,了解)
①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利;
②要求采購代理機構遵守委托協議約定的權利;
③審查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資格的權利;
④依法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權利;
⑤簽訂采購合同并參與對供應商履約驗收的權利;
⑥特殊情況下提出特殊要求的權利,例如:對于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⑦其他合法權利。
(2)采購人的義務(9條,了解)
①遵守政府采購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②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還要接受和配合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以及監察機關的監察;
③尊重供應商的正當合法權益;
④遵守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秩序;
⑤在規定時間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⑥在指定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招標結果;
⑦依法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⑧妥善保存反映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⑨其他法定義務。
2.供應商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1)法定條件
《政府采購法》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6條):
①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④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⑤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供應商的權利(8條)
①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的權利;
②平等地獲得政府采購信息的權利;
③自主、平等地參加政府采購競爭的權利;
④就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提出詢問、質疑和投訴的權利;
⑤自主、平等地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權利;
⑥要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保守其商業秘密的權利;
⑦監督政府采購依法公開、公正進行的權利;
⑧其他合法權利。
(3)供應商的義務(5條)
①遵守政府采購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②按規定接受供應商資格審查,并在資格審查中客觀真實地反映自身情況;
③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滿足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正當要求;
④投標中標后,按規定程序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義務;
⑤其他法定義務。
3.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具備一定條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而依法擁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
(1)采購代理機構的分類
采購代理機構分為一般采購代理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
一般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主要負責分散采購的代理業務。
集中采購機構是進行政府集中采購的法定代理機構,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
(2)采購代理機構的義務和責任
①依法開展代理采購活動并提供良好服務;
②依法發布采購信息;
③依法接受監督管理;
④不得向采購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⑤其他法定義務和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