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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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辦理要求
1.簽發支票的要求
(1)簽發支票應當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2)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3)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提示】空頭支票是指“付款時”。
(4)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5)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6)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2.兌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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