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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2.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3.支票的非法定應記載事項
4.出票效力
(1)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①表明“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出票人開戶銀行)
⑤出票日期(大寫)
⑥出票人簽章(公章+私章)
【注意】其中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①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②出票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注意】
1.由于實踐中存在出票人兼任收款人的情況,如單位簽發支票向其開戶銀行領取現金,故《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這是一種例外性規定。
2.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3.沒有付款日期,限于見票即付。
(3)支票的非法定應記載事項
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應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并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支票持票人付款的責任。這一責任有:
①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
②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受理。但是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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